一起交通事故可能导致受害人有构成伤残可能的,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后或者出院后,一般要进行伤残鉴定,并以伤残鉴定结论作为和解、调解、诉讼的依据,进而获得更多赔偿。
伤残鉴定,是指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
那么,若是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多处构成伤残的,伤残鉴定是否可以同时鉴定2个部位呢?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的鉴定原则的规定,对于道路交通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也就是说,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多处构成伤残,伤残鉴定是可以同时鉴定2个部位的。
对于可能构成2处部位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应注意以下2个内容:
▲最佳的鉴定时间
鉴定时间,是指伤者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由于每个人的伤情不同、年龄不同、体质不同,因此何时为最佳鉴定时间,完全因人而异。若自己把握不了可找法医或者专业律师进行判断。
▲最适合的鉴定机构
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受害人最好选择具有合法资质、信誉卓著、办事公正且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若是自己选择不了,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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