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事故造成的伤害可以分为一般伤害、伤残伤害和死亡伤害。其中,伤残是指受害人的伤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级别的标准,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告予以明确。
受害人构成伤残的,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22条、《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除了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残后的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特殊项目。
在伤残赔偿前,涉及两个重要内容:
1. 鉴定时间的选择
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而言,受害人出院并恢复稳定后,即可考虑伤残鉴定了。注意:个别地区的鉴定时间习惯性的会稍微延后,甚至于超过1年。
2. 鉴定机构的选择
伤残鉴定应当选择有利的鉴定机构,所谓“有利”,需注意两点:
一是有利于获得并提供伤残级别,因为不同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标准的倾向上不同;二是有利于有利于后续索赔(如应当选择保险公司认可或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这样不管是保险理赔还是法院开庭审理都会降低索赔成本)。
总的来说,鉴定机构适宜选择未来诉讼解决赔偿问题时的法院地区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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