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重伤案件中,受害人的伤害如果构成伤残也即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伤残标准的,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拿到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便可主张与伤残相关的赔偿内容,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后期的索赔,伤残鉴定意见是作为索赔的证据存在的。一方面,受害人可以凭着伤残鉴定意见报告与保险公司私下协商,达成保险理赔协议;另一方面,受害人凭着伤残鉴定意见,还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诉讼前提下,伤残与诉讼的关系如何呢?
1. 鉴定意见是作为证据存在的
伤残鉴定目的在于为诉讼提供证据,诉讼不以伤残鉴定为前提,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起诉后,法院会依据审判程序开庭审理。
2. 法院指定鉴定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受害人可自行伤残鉴定,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前者的话,优点在于受害人可以选择更加有利的鉴定机构简单;后者的优点则在于相比与前者,后者的证据效力更高。
3. 法院的开庭时间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会依照法院案件的情况进行开庭排期,《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也即,法院的开庭时间应当根据法院的具体情况而定。
4. 审限
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容完成。
自立案之日起:(1)简易程序:3个月;(2)普通程序:6个月;(3)二审程序: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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