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骨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存在伤残的可能,具体有两种情形:
1、伤残9级情形: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2、伤残10级情形:腰椎一椎体1/3以上压缩性骨折。
单纯性的腰椎骨折可有两类伤残等级,一个是粉碎性的9级伤残,一个是压缩性的10级伤残。鉴于伤残鉴定是一个综合性认定受害人残废程度的过程,当出现一些连带的附加伤害如骨折伤害致使腰椎畸形愈合,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时,可有构成8级伤残的可能,并受害人可能出现多等级伤残。
伤残鉴定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评定》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时,受害人可自行委托鉴定,也可在诉讼时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论是何种鉴定,把握好鉴定时间以及合适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获得伤残等级以及提供伤残等级大大有益。
一、鉴定时间
法定的伤残鉴定时间为车祸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一般确定为受害人出院,不再入院治疗。
二、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适宜为受诉法院地的鉴定机构,且有法定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
伤残鉴定适宜在专业人士如交通事故律师的指导下把握鉴定时间、选择鉴定机构,律师介入协助可致电律师咨询热线:400-626-2163(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省、长沙、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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