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申请调解、诉讼是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争端的三大途径,其中诉讼是最为正规、程序也最为复杂的途径。但诉讼途径下,受害人可以全面的主张法定赔偿标准,并且对于诉讼后的时效判决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时,如果作为被告的一方不到庭的,法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被告不予上诉的,判决书即为生效。此时,被告不予履行相应赔偿义务的,原告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所谓强制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判决书中确定的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所以,对于诉讼索赔的,并且受害人拿到判决书的案件,如果赔偿义务人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一方,作为原告一方,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在判决书确定赔偿义务后都能按时履行,对于单位或是个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会存在不予履行并受害人有必要申请强制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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