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诸多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把律师费作为法定的侵权损害赔偿内容,但受害人打官司主张权利,律师费是客观存在的,其根源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源于侵权行为。所以,理论上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律师费是否可被作为赔偿项目之一,目前我国各地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的地方支持,有的地方不支持,有的地方是相对支持。
如上海市,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就明确指出:律师费并非是《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但考虑到受害人因诉讼聘请律师确实会产生一定损失,结合案件的难易程度及案件标的等因素,律师费可酌情考虑,且一般情况下律师费赔偿的标准不宜高于10000元,由法官根据案情酌定。
上海市是少数明确支持律师费作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内容并表明数额的地区,我国更多地区对律师费并没有规定,实际上是把权利交给了办案法官,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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