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不等于盖棺定论,法律在特定情形下给了我们“反悔”的权利。【车祸赔偿律师咨询,点此进入】
先看两个真实案例:
❶ 有人当场觉得“没大碍”,收了1800元私了,第二天去医院才发现肋骨骨折,法院认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判保险公司再赔2万多。
❷ 有人签协议时按十级伤残赔了19万,后来伤情恶化成九级伤残,法院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判保险公司再赔13万。
→ 上述的法律依据其实很清楚——《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第151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什么情况算“重大误解”?就是我们签协议时对自己的伤情判断错了——以为只是皮外伤,结果是骨折;以为不构成伤残,结果鉴定出伤残。什么情况算“显失公平”?就是协议赔的钱和实际损失差距巨大,继续履行对我们不公平。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原协议,重新计算赔偿。
↓ 但有两个硬性时间限制必须记住:
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的,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以“显失公平”为由的,是1年内。超过期限,撤销权就消灭了。
所以,和解后发现伤情加重了,别慌。第一步,马上去正规医院做全面检查,拿到诊断证明和病历,确认新伤情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第二步,收集原和解协议、医疗票据等全部证据;第三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和解不是终点,公平才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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