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的诊断书和预计上万元的治疗费用,你陷入了深深的懊悔与无助。翻出那份已经签字画押的《和解协议》,“一次性了结”“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格外刺眼。这一刻,你才意识到,当初为了快速解决而签下的协议,可能让自己陷入了更大的困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你仍然有机会主张权利:
❶ 后遗症超出预期: 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到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遗症;
❷ 存在重大误解: 基于当时的医疗诊断,对伤情产生了根本性误判;
❸ 显失公平: 赔偿金额与实际产生的损失明显不相称。
具体为:
一、 后遗症超出预期,签订协议时根本无法预见
《民法典》里提到,若协议签订时,你无法预见到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遗症,后续可主张补充赔偿。简单说就是:当时以为是“小伤”,后来查出 “大问题”,且这 “大问题” 是事故直接导致的,就有机会维权。比如刘先生的情况,初诊只查出软组织挫伤,谁也没想到会有半月板撕裂 —— 这种超出预期的后遗症,并非他当时能预见。
→ 只要拿到医院出具的 “半月板撕裂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诊断证明,就能证明 “签订协议时存在预见局限”,哪怕签了和解,也能要求对方补赔手术费。反之,若后遗症是后续自己护理不当导致的(比如摔了一跤加重伤情),没法证明和事故有关,就不能主张。
二:存在重大误解,因当时的医疗诊断误判了伤情
如果当初是基于错误的医疗诊断,对伤情产生了 “根本性误判”,比如医生说 “没事”,后来才确诊严重伤病,这就属于《民法典》里的 “重大误解”,可申请撤销原和解协议,重新索赔。王女士的情况就是典型:初诊没查出脑震荡,她以为 “真的没大碍”才签了协议 —— 这种基于错误诊断的判断,属于“对伤情的根本误判”。只要保留好初诊的 “无异常” 报告,再加上后续脑震荡的确诊证明,就能证明 “签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法院通常会支持撤销原协议,让对方补赔治疗费。
→ 要注意:“误解”得是 “根本性” 的,比如把 “骨折” 误判为 “扭伤”,而不是 “以为休息 1 周,实际要休息 2 周” 这种小差异。
三:显失公平,赔偿金额远低于实际损失【车祸赔偿预算,点此说案情】
如果和解时的赔偿金额,和后续实际产生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明显不相称,比如实际花了 3 万治疗费,只赔了 5000 元,就符合《民法典》里的 “显失公平”,可要求调整赔偿金额。比如有位读者和解时获赔 8000 元,后来因后遗症又花了 5 万医疗费 + 2 万误工费,总损失近 7 万,远超出当初的赔偿 —— 这种 “赔偿远低于实际损失” 的情况,就属于显失公平。
只要拿出所有费用票据(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等),证明损失和赔偿的差距,就能主张对方补赔差额。这里的 “明显不相称”,不是 “差一点”,而是差距过大,比如赔偿只有实际损失的 1/5 甚至更少。
最后提醒大家:
发现后遗症后,别慌着吵架,先做 3 件事:①赶紧去医院做全面检查,让医生出具“后遗症与事故关联” 的诊断证明;②找出初诊报告和和解协议,对比判断是否符合上述 3 种情形;③拿着证据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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