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赔偿处理上,各方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以及诉讼的途径解决。其中,调解是指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交管部门等当事人外的第三方介入斡旋调解,帮助各方达成赔偿协议。
交管部门的调解可见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的相关规定:
1.申请时间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2.调解时间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3.赔偿标准
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4.调解书相关内容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调解依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6)调解日期。
5.调解书效力
调解书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当事人签订后不予履行的,受害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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