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车祸保险公司的理赔一方面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一方面需依照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当然,在法律、法规与合同有相反的内容时,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保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再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最新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挂车发生的车祸赔偿有了进一步规定,其第43条明确: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
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在挂车方承担事故有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
2、在挂车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共计12100元。
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包括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抢救治疗期间可存在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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