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通常都会投保相应险种,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此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投保一些商业险种,如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等。
车辆投保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保险理赔,从而减少机动车方的事故责任或是降低其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有事故责任的,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有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侵权赔偿,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代为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涉事机动车没有投保任何险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无保险理赔的问题。此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只能由事故当事人承担,但有一个特殊情况: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责任,交强险理赔不足的,方涉及各方当事人按事故对损失进行分担的问题。如果没有投保险种的机动车在事故发生后,各方直接按事故责任分担损害,则存在不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即,对于没有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先行在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内对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有不足的,方可按照《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损害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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