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全部保险理赔,一看受损方是谁,是被保险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包括其车上人员),还是车辆以外的第三人。二看保险的责任限额是多少,也即每个保险险种的理赔最大数额。此外,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针对受害人的减责或免责情形等。
以第三人损害为例,此时承担保险理赔的险种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一、交强险
根据规定,对于机动车致害的损害赔偿,都是由交强险承担第一顺位的保险理赔义务。交强险的保险理赔限额分为被保险机动车 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最大保险理赔数额分别为122000元和12100元。对于高级别伤残以及死亡的案件,交强险大都无法支付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二、商业三责险
商业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重要补充。作为商业险种,投保人可以为自身的车辆投保超过百万元以上的保险限额。如果不是超过百万元以上的赔偿,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通常可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部赔偿。也即,肇事机动车一方很可能不用自己掏钱。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商业三责险通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的赔偿。
三、各方的事故责任
如果受害人对事故承担有事故责任,那么根据规定,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是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的。故不承担事故责任或是少承担事故责任的,将会大大降低致害人一方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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