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是车祸案件最为严重的后果。对于致害人来说,轻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及行政处罚责任,重则还涉及刑事犯罪,将被刑法予以追究。在赔偿问题上,如果机动车致害的案件,会涉及保险理赔内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伤害的,结合《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对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情况下,事故赔偿为: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当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2、当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上述所谓死亡伤残限额包括死亡案件中法定的项目内容,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家属误工费等。
(二)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法定的由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的赔偿,但仅为直接损失,往往不包括间接损失。
(三)若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的,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再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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