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了全险意味着涵盖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事故发生的损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都将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在具体理赔时,参照《交通安全法》7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的规定,有如下内容: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即“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也即“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在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时,人民法院确定赔偿责任的规则如下:
(一)交强险先行理赔
也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为被保险机动车承担全责,所以保险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商业三者险次赔
如果出现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那么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机动车方自赔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理赔不足的时候,由致害机动车一方当事人自己承担保险理赔剩余不足的损失。
以上对于损失数额的计算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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