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意义重大,其记载于事故认定书中,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一方面事故责任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一方面事故责任可以成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刑事追究的依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标准为: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仅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的,该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确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查明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此外,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事故责任的确定影响保险理赔的比例:
一、交强险
交强险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的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有责责任限额项下保险理赔总额为12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项下保险理赔总额为12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
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与事故责任密切相关,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免于理赔的事由,保险理赔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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