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案件处理中,最为重要的证据莫过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了。依法,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交管部门制作,并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送达当事人。
事实上,对事故处理最为重要的是事故责任,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事故责任不仅决定对事故的行政处理,也决定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以及后续赔偿比例的负担。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再如,交强险分有责责任限额和无责责任限额,致害车辆有责任和无责任的保险理赔数额就不同:
1、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不承担事故责任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那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呢?途径有二:一是申请复核;二是把后期责任对自己的不利影响通过法院推翻。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现实中,复核的难度很大,有的即便上级指定复核,原交管部门甚至于以不出具认定书来为难当事人,故符合建议律师参与,提高成功率。
当然,事故责任的目的在于为后续事故处理做依据,如果牵涉到实际利益,在法院的诉讼中也可以申请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如果确实认定不符合实际,法院也可以通过职权对认定书不予认可,毕竟认定书也是证据,也需要法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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