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表示不服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在申请复核时,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的最终目的在于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再次认定。具体如何复核,可有如下内容:
1. 复核受理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如果不接受复核申请的,应当通知复核申请人;如果接受复核的,应当通知各方当事人。
2. 复核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3. 复核时间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4. 复核结论
(1)复核成功
结论:原交管部门重新作出复核结论;
条件: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2)复核失败
结论:维持原事故认定书;
条件: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
★ 温馨提醒:除了申请复核,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还可通过在诉讼中推翻得以救济。更多交通事故处理内容,欢迎登陆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s://m.peichang.cn/ 相关板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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