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对事故的赔偿处理、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及公安机关追究刑事犯罪都至关重要。那么,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该如何获得救济呢?
实践中,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有两种途径:
1. 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可以说申请复核的时间非常短,留个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时间很有限。
但,申请复核有成功的可能:
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则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 诉讼中推翻
事故认定书的意义在于对事故的处理,不论是行政处罚、刑事犯罪还是民事赔偿中,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证据对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内容予以驳论,如果成功,那么法院只能以查清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即:法院对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认可或直接将其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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