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出总损失数额,之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追偿。
事故责任分为两个内容:一个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属客观判断);一个是因事故责任而进一步引发的法律赔偿责任(属法律判断)。
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一、区别
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的区别在于二者作出判断的依据不一样:事故责任多依据《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而事故赔偿责任更多依据《民法典》内容。
二、联系
把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可见《交通安全法》第76条,依据该条,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先行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有责和无责限额
当被保险车辆承担有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当被保险车辆无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最大理赔限额19900元。
2、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全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无责,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另,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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