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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公交下车时受到伤害,谁应担责? 2022-04-22 10:01:22
公交车在接纳乘客后,与乘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有安全护送乘客至其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并保障乘客安全。现实中,很多乘客在公交车上引发的伤害需要具体考虑各方的过错大小问题。
 
总的来说,以乘客乘坐公交下车时受到伤害,可有如下方面的情形: 
 
1.司机侵权
 
司机侵权主要是指司机的不规范操作,或者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的,如在乘客下车时启动车辆,导致乘客摔伤,也可能是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此种情况下,司机承担过错,结合《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也就是说,司机有过错的,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车辆如果有相应保险的,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处理。
 
2.第三人侵权
 
第三人侵权这里主要是指其他乘客导致的损害,如推挤导致的受伤,此时,第三人将承担全部或主要的责任,那么,第三人承担首要的赔偿义务。如果司机没有相应的维持秩序的,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第三人侵权,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司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或安全管理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3.自己的过失
 
这里主要是指由于乘客本人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例如实在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其他人无关,那么乘客就得自己承担相应的损失了。当然,如果车辆有相应的保险的,也可以主张保险公司先行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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