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各方同等责任的,意味着各方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过错相同。同等责任下,各方很可能对事故损害都承担相应比例。
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事故各方主体的情况:
一、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此时,各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保险理赔等内容,故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害,各方各自负担50%的比例即可。
二、机动车作为致害车辆的交通事故
此时,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应当先由致害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有责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共计200000元。
上述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
1、对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此时各自负担交强险理赔不足比例的50%即可。
2、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此时,各地做法不一,具体由法院酌定或地方规定明确相应的比例,一般为机动车方承担60%的比例,非机动车、行人方承担40%。
在损害数额大小的问题上,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大小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各个项目的类型以及具体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机动车存在有商业三责险的,依法,商业三责险将承担第二顺位也即紧接着交强险的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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