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3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可见其重要性。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具体可见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称《规定》)的规定。
《规定》设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节,其对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可总结为:
一、正常、一般出具时间
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应当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逃逸案件
事故发生后,有当事人逃逸情形的,此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检验、鉴定案件
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同时更加准确的制作事故认定书,《规定》明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案件,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很多当事人咨询为什么迟迟没有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时需要考虑是否符合上述后面两种情形。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种情况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存在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此时,当事人为了事故赔偿处理等问题,不可能一直等待,处理办法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其中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借此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相应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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