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涉事车辆,交管部门可依职权进行扣留,或是因为对车辆鉴定的需要,或是因为行政处罚的需要,原因不同,扣留的时间可不同。
结合《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之规定,诸如:
1.因为行政处罚的扣车
(1)因为未投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2.因为事故调查与处理的需要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
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3.领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
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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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sunlawyers.com/lawnews668.html 《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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