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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是否需要承担刑责? 2021-04-06 09:45:21
车祸致死案件中,即使致害司机是过失,如果损害严重,也可存在犯罪的可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具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此外,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综上可知,致人死亡1人的情况下,除非承担主要责任以上,否则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如果死亡6人以上,同责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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