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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处理? 2017-07-04 15:27:13
        公交车属于机动车,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情况,此时,机动车方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事故认定书制作送达后,受害人即可以此为据主张相应的赔偿。

        事实上,公交车致害与普通机动车辆致害的赔偿是一致的,也即结合《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

        一、交强险先行赔偿

        受害人遭遇的伤害首先由公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其中又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时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商业三者险再行赔偿

        公交车通常都会投保一定的商业三者险,而且数额较高,在死亡赔偿案件中承担的保险理赔数额也较多,具体理赔时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

        三、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这里所谓的当事人事实上应当为公交公司和受害人家属,因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司机驾驶公交车属于职务行为,其造成的侵权损害应当由其所属的公交公司承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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