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清交通事故的客观真相或事实,有时候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针对的可以是诸如车辆痕迹、刹车系统、事发时的车速等。对于检验、鉴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不掏钱),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在检验、鉴定的时间问题上:
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2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
车速的鉴定归根到底是为了事故认定书出具,并为后续事故的处理提供证据,在保险齐全,事故伤害不大的情况下,各方完全可以把所有事宜推给保险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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