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以给以相关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还可以采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如扣留涉事车辆,包括扣留非机动车、机动车,扣留车辆的天数根据相关的违法情况来确定。
结合《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涉事车辆的情况诸如:
1. 事故调查、检验鉴定的需要:1--2个月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时间: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 拒绝处罚:交罚款为止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 违法状态:至违法状态消除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两种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再如: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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