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如果其有需要扶养或是赡养的老人的,那么一定条件下可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这里的“一定条件”,通常是指受害人构成了残疾或是死亡。
被扶养人生活费首次明确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而计算标准为第28条,为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被扶养人年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 法定赔偿年限 ÷ 法定扶养人数 × 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其中,法定赔偿年限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对但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按5年计算。
其中,丧失劳动能力指数为一级伤残/死亡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以广州市2021年上半年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为例:
2020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4424元/年,这样2021年广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就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 = 34424元/年× 依据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指数 ÷ 法定扶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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