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的修理单位,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决定。任何一个单位或者是个人均不得指定受损车辆、物品、设施修理的单位。
在上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从民事权利上而言,选择因交通事故导致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的修理单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应当由其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其他单位或个人指定修理单位的,则属于侵害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权利义务相对而言,选择车辆、物品、设施修理单位是受害方的权利,是侵权方的权利也是义务,修理单位的选择是受害方与侵权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他人根本就没有权利义务干涉。
综上所述,在上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事故受损的车辆、物品、设施在哪里进行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协商决定,任何的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指定修理的单位。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自行选择修理单位,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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