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当然,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解时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那么,交通警察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遵循什么程序实施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5条的规定,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 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 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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