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院地可以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法院,也可是被告的住所地,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侵权行为地一般为事故发生地(出事地),而被告住所地可以理解为被告一方的常住地或单位机构所在地。因此,事实上,对于受诉法院,受害人有选择权。
人身损害的不少赔偿项目与地域有关,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都由法院地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相关经济统计数据决定。因此,选择法院地相关经济数据较高的地区起诉,对受害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
相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法院地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赔 偿 项 目 | 有 关 经 济 数 据 |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 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关。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
丧葬费 | 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有关,计算6个月数额。 |
误工费 |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误工费可以按照法院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住宿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予以确定。 |
伙食补助费 |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鉴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与法院地的经济水准有关,而当事人有又可以选择法院地,因此,适宜选择经济水准高的地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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