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伤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是主要的项目内容之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通过伤残指数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用计算公式表示残疾赔偿金,为:
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依据受害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
在单等级的案件中,伤残指数我国各地统一为:1级伤残100%、2级伤残90%、3级伤残80%、4级伤残70%、5级伤残60%、6级伤残50%、7级伤残40%、8级伤残30%、9级伤残20%、10级伤残10%。
但多等级案件时,各地的计算不同。
如在深圳市,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1/10确定。举例:
受害人构成一个八级伤残、二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2(即九级伤残赔偿指数0.2的1/10)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1/10),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35(0.3+0.02×2+0.01)。
再如在佛山市,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受害人多处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可以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增加。他处伤残为二至五级,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5个百分点;他处伤残为六至十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3个百分点;增加的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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