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为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容之一,误工费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与一般伤害案件中的误工费赔偿项目,伤残案件中的误工费计算在误工时间的额计算上有所不同。
伤残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的身体器官残废程度,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级别的大小由鉴定人员鉴定后记载于鉴定意见中。为此,伤残需要鉴定,鉴定就需要时间,也就可能会产生误工时间的内容。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中,依其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确定。而伤残案件中的误工时间,若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也即,通过医疗机构的误工证明、单位的误工证明等,再结合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出具的时间,可以综合确定误工时间。
2、误工收入
误工收入可以有多种计算方法: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被误工人无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误工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外,个别地区认可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无法证明自己的误工收入大小,但是可以按照法院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深圳、佛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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