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上,东莞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属于广东省一般地区,可适用广东省统一的计算标准。
具体到九级伤残案件,结合广东省2019年度的相关经济统计数据,可有如下内容:
1. 残疾赔偿金
东莞市9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标准 (2018--2019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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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标准 受害人 年龄 |
60周岁下 |
60至75周岁间 |
75周岁上 |
城镇户口 |
163900元 |
40975× [20-(伤者年龄-60)]×20% | 40975元 |
农村户口 |
63120元 |
15780× [20-(伤者年龄-60)]×20% | 15780元 |
2.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标准最高30198元/年,农村标准最高 13200元/年,赔偿年限为未成年人计算(18-被扶养人年龄)年;60周岁下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对于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的,计算【20-(被扶养人年龄-60)】年;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3.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地方上可主张1万元人民币。
4. 其他
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由受害人根据相关的单据、票据、医嘱等确定。各个项目计算依照《解释》确定的标准即可。
5. 损害分担
上述各个项目之和即为事故造成的总损失,此时还应当考虑各方对事故损害的分担问题。例如在同等责任下,机动车致害的,致害车辆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完赔偿后,对于不足的部分,将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的一定比例进行分担。如机动车之间事故的,则比例为各自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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