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是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承担的过错大小,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各方各自承担50%的事故责任,也即各方为同等责任,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以及承担错过相同。
那么,同等责任下,事故赔偿处理如何呢?
结合《侵权责任法》以及《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致害的案件,有:
1. 交强险在有责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保险理赔
此时,交强险在保险有责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具体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
2. 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
对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由各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一定分担。
(1)各方都是机动车的
此时,各方各自承担50%的比例即可。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事故的
此时,通常的做法是,机动车方分担60%的比例,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分担40%。
注意: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机动车方对其应当分担的比例,如果致害机动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可以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替代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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