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的标准在我国统一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伤残鉴定为受害人在医疗终结后,委托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根据受害人的伤害大小结合《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伤残等级一共分为10个,根据伤残程度由重到轻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个伤残等级都有自己对应的鉴定标准。如果一起车祸案件中的受害人同时符合多个伤残评定标准的,那么就有构成多等级伤残的可能,如手臂骨折构成一个等级伤残,而腿部骨折又符合伤残等级的要求。
在多等级伤残案件中,对受害人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事实上,多等级伤残意味着受害人可以主张更多的伤残项目数额,这反映在伤残赔偿指数上。以残疾赔偿金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残疾赔偿金 =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依据受害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
1、在单等级伤残案件中,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九级20%、十级10%。
2、而在多等级伤残案件中,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如深圳市就规定,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增加1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1/10确定。如,受害人构成一个六级伤残、二个八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则其中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为0.03(即八级伤残赔偿指数0.3的十分之一)和0.01(即十级伤残赔偿指数0.1的十分之一),总的伤残赔偿指数为0.57(0.5+0.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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