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案件赔偿中,误工费和医疗费一样,是最为常见的费用。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一方因事故发生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所产生的正常收入损失。被误工的人包括受害人自身,也包括死亡案件中的近亲属。
误工费的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即误工费 = 误工收入 × 误工时间。其中:
1. 误工时间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 误工收入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广州市发生的车祸事故,误工费计算可参照如上内容进行计算。同时,还可涉及一些赔偿的特殊内容。例如:
如果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也可以主张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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