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伤害案件中,因致害人的伤害使得受害人一方严重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一方面需要关注的赔偿数额问题,一方面需要关注的是赔偿义务人的问题,也即谁来赔?以下对两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确定。《精神解释》主要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交由法官和地方,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1、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大小;
2、交通致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
4、肇事者是否从中获利;
5、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各地普遍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与伤残等级相联系,相对固定的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二、赔偿义务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义务人就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多个赔偿项目中的一项,应当与其他项目一起由受害人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个特殊的地方就是可以在交强险中优先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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