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时候会造成事故当事人双方伤亡惨重,这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对损失赔偿问题担忧,认为对方那么惨重没有能力赔偿自己该怎么办,这时候保险公司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交通事故中双方的损失赔偿在一定限额内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一、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
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据此,可认为交通事故的死亡方可在对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重伤方的受害人可向死亡方的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200000元。
二、受害人不能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情形
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21-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以赔偿;
(二)驾驶人为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中(二)到(四)的情形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可在事后向致害人追偿。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受重伤的一方在出现上述(二)至(四)情形时,仍可向死亡方的保险公司索要抢救费用
综上所述,机动车发生双撞造成双方严重伤亡时,两方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问题时不必惊慌失措,可以清晰地明白到第一层损失赔偿会由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同时也强调了机动车车主们要重视机动车保险的重要性,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做好基本的保障,积极主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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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sunlawyers.com/lawnews668.html 《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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