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从而令受害人或其家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是,根据深圳市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严格地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确定,1级伤残为100000元人民币,2级伤残为90000元人民币,依次类推。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我们可以推出: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分为1—10 级,等级最高为1级,最低为10级,每两级之间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相差10000元人民币,具体为:
1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0元人民币;
2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90000元人民币;
3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80000元人民币;
4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70000元人民币;
5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60000元人民币;
6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50000元人民币;
7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40000元人民币;
8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30000元人民币;
9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人民币;
10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人民币。
受害人死亡的,按照1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获赔。
以上所说的数额,是所有的赔偿权利人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所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总数额,并不是指每一个赔偿权利人都可以获得以上数额的赔偿。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按照深圳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可以获得以上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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