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营运车辆遭受损坏无法继续营运,在停运期间减少的收入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按照深圳市的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是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应该如何计算损失数额呢?
根据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第2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但是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办法提供证据,或者是赔偿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按以下情况计算:
一、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已颁布的
如果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已经颁布的,按照该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进行计算。
二、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没有颁布的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当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没有颁布的,就按照上一年度以上标准中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进行计算。
因此,在深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营运车辆损坏的,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者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损失的,就按照以上情况计算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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