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车物进行定损,鉴定机构依法作出定损结论后,委托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呢?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3.5条的规定,如果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委托人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补充鉴定申请。
2、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定或评估机构,通过书面的形式提出补充鉴定申请。
3、在收到鉴定加仑书7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申请。
4、双方当事人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可以直接以书面的形式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申请。
如果委托人申请交通事故车物定损,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书后,委托人或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以上不同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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