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并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端解决的唯一途径,但确是非常有效的一个选择。在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害的案件中,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手段往往能很好的维护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此受害人可以主张的法定的赔偿。
受害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赔偿争端的,将会涉及选择诉讼法院的问题,选择诉讼法院也即受害人选择在何地的法院起诉,要求法定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自己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侵权伤害,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务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管辖法院,主流的观点认为应由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人住所地并不是某些赔偿义务人的住所地,如保险公司。如果受害人向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对侵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对起诉法院的选择,还有一个内容是从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出发,因为在赔偿项目的计算时,涉及法院地经济统计数据的计算问题。相比较而言,那么法院地经济水平高的地区,受害人可获的赔偿数额也将会更高,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就涉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问题。鉴于法院地存在可选性,这样,在诉讼时,如果选择那些经济统计数据较高的地区起诉,最终受害人的赔偿款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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