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必须依法进行,一般经历如下几个阶段:
一、选定伤残鉴定人
伤残鉴定机构受理伤残鉴定后,由本机构选择有执业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选定复核要求的鉴定人员。选定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或选择两名鉴定人员进行,对于疑难、复杂或者特殊事项的鉴定应指定或者选择多名鉴定人员进行。
初次鉴定时,鉴定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重新鉴定时,除上述情况外,参与过初次鉴定的人也应当回避。
二、实施鉴定
1、进行伤残鉴定必须随时记录(笔记、录音、录像等);
2、对女性进行鉴定必须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未成年人鉴定必须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鉴定的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到场;
3、对现场需要检材的,应由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鉴定人到场见证。
鉴定应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后30日内完成,疑难、复杂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新增鉴定事项、新增鉴定材料或者鉴定人遗漏鉴定事项等情况可补充鉴定。
三、鉴定的复核
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委托指定相关人员对鉴定事项程序是否合法、使用技术是否达标等事项进行复核,发现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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