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面部出现损害,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果受害人面部严重达到一定的程度,影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那么,事故赔偿可视情况按照伤残赔偿案件处理。
一般性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与伤残案件的区别在于,后者除了一般性人身伤害可获得的赔偿项目如常见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外,还可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这些特有的项目是以受害人构成伤残为前提的。
脸部毁容达到一定的程度即可构成伤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就明确有: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的,可构成7级伤残;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的,可构成8级伤残;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是面部线条状瘢痕20厘米以上的,可构成9级伤残。在符合一定的伤残鉴定标准后,受害人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拿到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报告,就可以有理有据的主张伤残项目赔偿。
伤残鉴定需要把握的一些关键点:
一、把握鉴定的最佳时间
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法定为医疗终结后,也即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获确因损失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通常出院后为治疗终结,如果把握不住,也可以通过鉴定确定是否医疗终结。
二、选择有利的鉴定机构
有利的鉴定机构可概括为有合法的鉴定资质、距离受诉法院地近以及能够获得并提高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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