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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情形 2015-09-30 10:26:57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对事故受害人身体损伤是否达到等级及等级大小进行评定的活动,伤残等级对损害赔偿有着重大的影响。伤残等级鉴定需要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有资格的鉴定人员进行,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注意该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是否适格。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或其他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人员、组织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司法机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一般情况下,有以下情形中的一种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来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来接受委托对受害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的司法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来具体对受害人身体损伤进行等级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依照相关的规定应当回避,但是却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对受害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委托人或者是其他的诉讼当事人对原来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而且能够提出合法的依据以及合理的理由的;

    (五)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重行进行鉴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进行鉴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如果符合条件需要重新进行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高于原来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应该委托原来鉴定机构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是该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

    (三)如果委托重新鉴定的委托人同意委托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由委托人来指定原来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来进行鉴定。

      以上是重新鉴定需要注意的一些情况及注意事项,委托人在委托重新鉴定时应该明确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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