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赵某,女,汉族,19xx 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身份证XXXXXX,电话XXXXX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路X号,身份证 XXXX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赔偿医疗费130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0元,共计38000元。
事实及理由:2014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杨某开着私家车飞驰过深圳市福田区XX路口时将靠右行走的行人赵某撞出数米远。经医院救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被认定为一级伤残。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相关法规,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赵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为维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赵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福田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赵某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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