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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应知 2015-09-14 14:02:53
        交通事故诉讼中,受害方当事人的首要目的就是能够获取赔偿,弥补损失。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不想赔偿而转移或隐匿财产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状况。针对这种状况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发现,申请财产保全,有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效果。但是很多受害人由于不懂甚至不知道财产保全,在可以申请保全的时候没有申请或向没有权限的法院提出申请,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那么,财产保全的申请应该注意什么事项呢?

        一、申请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分别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说明财产保全申请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时均可以提出,但诉前保全需要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

        二、申请人

        诉讼保全的启动人可以是当事人或法院;诉前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没有权力自行启动诉前保全。

        三、申请法院

        诉讼保全由于是在诉讼程序中启动,因此自然是要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则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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