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和解,《交通安全法》70条规定为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对和解规定得更为明确,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就财产损失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但需要注意的是,和解不是万能的,当事人需选择适用,表现为:
首先,法律、法规直接鼓励的和解仅为财产损失情形。
对于有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各方最好通过报警,由交警确认事故发生的经过并认定各方的事故责任,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包括申请交警调解)参照法定赔偿标准,方能很好的解决赔偿事宜。
其次,和解不宜长期进行。
有的当事人不喜欢找官家,也即法院处理赔偿问题,有时候损失较大也寄希望与对方私下解决,可是往往有事与愿违的情形,实践中,有的和解一和就是很长时间,经过几个月甚至十几个月也没有与对方和解成功,这样无疑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损害。
最后,和解不成需尽早改变索赔途径,最好采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途径,在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圆满的解决事故纠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正规的老牌律师事务所,现已在全国各地19座城市成立分所,已帮助3万多位遇到交通事故赔偿难题的伤者成功索赔,咨询热线:400-62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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