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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需赔 2013-03-12 18:05:28

摘要:驾驶人酒后、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至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

       作为酒文化的故乡,中国人喜好酒。不论是欢乐,还是悲伤,都离不开酒。许多人因为不好意思推卸主人的盛情,往往都会通过喝酒来表示自己非常喜好主人的款待。这也是导致中国酒后、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则为醉酒驾驶

       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酒后、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的。需要注意此处的“免责”含义是相对于最后结果而言的。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话,保险公司是不可以引用该免责条款来对抗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请求,它必须还是要按照交强险的有关责任限额承担责任。只是不一样的是,通常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不存在向投保人追偿的,但是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因为驾驶人酒后、醉酒驾驶造成的话,保险公司在赔偿完受害人以后,其是有权利再向投保人追偿的。

       还有一个需要注明的是,保险公司并不是对受害人的任何损失都给予赔偿,此处的赔偿仅是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失。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请求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可以不需要给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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